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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有法律问题:
因为急需用钱所以上网借贷10万元,借贷公司要求提供存摺与提款卡,说等还完借款就会返还,就将存摺、提款卡和密码都宅配过去,没想到被拿去当成诈骗集团的人头户,被以帮助诈欺罪起诉。
我不是诈骗集团也没有想骗人,只是落入了诈骗集团的陷阱,我也是受害者阿!为什幺还要被起诉?
法律小知识:
很多人对于刑法上的「故意」的概念有误解,以为「不是故意」就没有罪。
刑法上的故意类型可以分成两种,分别是「确定故意」和「不确定故意」
确定故意:又称为直接故意,是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,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,简单说就是,明知道某个行为的结果是犯罪,却还是去执行使结果发生
例如:明知道自己做的事是诈骗、是违法的,为了获取利益还是去做。
不确定故意:又称为间接故意,是对构成犯罪事实无具体确定认识者,简单说就是,不确定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一定是犯罪行为,但可以预见有可能形成犯罪结果却任由自然发展
例如:把有毒的东西冰在冰箱,而使室友误食中毒
在诈骗事件当中,被当人头帐户起诉的受害者,即使是被骗、失窃、遗失或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有贩卖帐户,法院大都还是以间接故意的方式认定有罪,成罪律非常高的原因有二:
1、金融帐户与提款卡、密码具有强烈之属人性及隐私性,任何人应该要有常识知道不应提供帐户密码,一旦提供,即有帮助诈欺之不确定故意。
2、媒体经常报道诈骗集团收购「人头帐户」去当犯罪工具,故将自己的帐户提供不明人士,而对方未说明用途,很容易就推断出帐户会被人利用于犯罪,这种认知是常识。
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像是帐户、提款卡等资料流入不相识的人手中,进而被当作犯罪工具,这本来就是常识,所以就算你坚持自己是「在不知情」的情况下提供帐户的,还是会被判罪。
台湾冤狱平反协会曾经统计过台湾五地方法院2013年人头帐户案件的成罪律,发现1500多件的案件当中无罪的仅有34件,成罪律高达98%,几乎是被抓到就等同于要被判罪了,少数几件无罪的案例也是经过多年的缠讼,最后才获判无罪,真的会让人身心俱疲。
最后提醒大家,除了发现不对劲时,儘早处理之外,千万不要把与个人隐私相关(如:身份证、帐户、提款卡、密码)交给不熟识的人,因为很可能会成为人头户,一时的没注意、不小心、没想那幺多,造成后续多年的诉讼实在是划不来阿!